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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6 06:58:17 阅读: 来源:轴承钢厂家
多部门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此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合力打击力度。上传两法衔接平台定期会商通报据了解,《细则》涵盖五章四十九条,分别对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细则》提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细则》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不予立案、撤案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情况及相关材料录入上传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简称两法衔接平台),及时汇总、分析案件信息,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会商通报。细化案件移送与线索通报程序时限《细则》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重点细化案件移送与线索通报的程序时限要求,强化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的技术支撑,并在证据采集互认、涉案物品保管、检验检测协作配合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方面,《细则》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并在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拘留案件移送上,《细则》提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细则》明确,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属于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应当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食品药品犯罪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在协作配合中,《细则》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细则》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的等情形时,经研判可能存在涉嫌食品药品犯罪行为,需要开展前期联合调查的,可以商请对方提前介入。同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重大案件包括,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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