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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大幅增长网络购物成重灾区

发布时间:2020-01-14 19:04:33 阅读: 来源:轴承钢厂家

新民晚报·新民网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不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设立,为自贸区“保驾护航”。如今法庭成立已近2年,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成效如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件?

今天,浦东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件,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第三方评估结果也同日公布。

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斌介绍了2015年《浦东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6423件,包括民商事案件4947件、刑事案件308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1167件;共审结(执结)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5264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2189件,调解795件,撤诉1057件,调解撤诉率为45.1%。

据介绍,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案件呈现4大特点:

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反映出上海自贸区扩区与制度创新深化背景下司法需求全面扩大。2014年11月到2015年10月,上海自贸区经历了扩区,达到了升级的“2.0”版,“井喷”式的企业创新热情也反映在司法需求的全面扩大中。在此期间,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总体数量从687件增长到4947件,增长了6倍多。

各大片区案件类型分布各异,反映上海自贸区各区域产业发展各具特色。如保税片区案件以买卖、仓储、运输、加工、服务等贸易合同商事纠纷为主;陆家嘴(600663,股吧)片区金融特色突出,金融商事案件占比超过8成;金桥片区案件大多为投资贸易商事案件;张江片区因为高科技企业云集,区域内以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为主。

涉外案件类型变化,反映上海自贸区涉外交易活动日益活跃的新特点。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涉外投资贸易商事案件同比上升79.4%,反映出随着上海自贸区的深化发展,对涉外贸易在提升贸易市场活跃度和丰富贸易类型上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值得关注的是,涉外借贷类案件增幅为255.6%,说明自贸区涉外融资纠纷频发,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新设企业纠纷频发。据白皮书显示,由于部分新设金融信息服务类公司融资行为规范性不够,导致相关纠纷多发频发。2014年11月以来,浦东法院已连续受理了近百起涉及上海自贸区新设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委托理财类案件。此类公司“融资”模式多样,企业以未实缴的高注册资本额进行“包装”,以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项目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大众出资。此类案件的发生,凸显了企业信用、市场诚信体系、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均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由于新设资本认缴制企业大多缺少实有资产,加大了履约风险和债权人权益兑现难度。浦东法院受理的新设企业案件中,已发现部分自贸区新设企业对外大量融资无法归还,或无法清偿租金、服务费用等现象。

首次发布典型案件

今天的发布会上,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庭长包蕾介绍了涉自贸试验区的典型案件。

这些案件包括6个商事案件、2个知识产权案件、1个行政案件、1个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商业保理模式创新、网络交易服务与监管、商标使用、劳动者权益保障、外汇收付等领域。

记者注意到,在“互联网+”时代下,自贸试验区的涉网络纠纷也不断增加,在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多起案件都与网络购物相关。其中既有维权胜出也有失败的,“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有效维权,从法院的判决中可见一斑。

网店标错价格能赖账?

“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钻,入驻1号店的商铺只卖1000元!”这不是“双11”的大促销,而是商铺工作人员马虎大意标错了价格。尽管紧急修改,但13分钟内仍然出现了67笔订单。由于商家不肯发货,面对投诉,1号店以每单补偿200元的方式,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可入驻店铺不同意补偿方案,1号店随后冻结了该商铺。商家不服,向浦东法院起诉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自贸区法庭审理后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依据协议有权处理入驻商户与顾客的纠纷,入驻商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适用《合同法》规则裁判。为此一审判决,1号店有权就商家不发货等行为进行处理,无需赔偿,判决驳回了商铺的赔偿请求。但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等费用。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为有效管理平台入驻商户,可以制定平台运营管理的规则制度,它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入驻商户具有约束力。通过肯定这种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效率。

网购纠纷去哪儿起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加强该领域的行政监管成为行政执法的新领域。然而,“互联网+”经营方式下,行政监管地域管辖问题变得复杂化,尤其对于界定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管辖依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识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去哪儿”起诉?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网络购物案件中,涉及的网络平台也是“1号店”。在“骆某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质监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中,骆某在“1号店”网站购买的红枣短斤缺两,要求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将该投诉移送到网店开设者所在地的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骆某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骆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和上海市政府复议决定违法,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

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判决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裁判基于方便管辖、行政效率及执法有效性原则,对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不一致、且住所地不在同一行政监管机关辖区时,对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及执法主体作出明确,为网络购物如何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促进消费者有效维权提供了指引。新民晚报记者宋宁华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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